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民初577号
原告:***,男,197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乡市,现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被告:重庆蓉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两江新区赛迪路2号GPC金山商业中心A座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5U85GJ85。
法定代表人:欧晓蓉。
第三人:猪八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兴镇两江大道6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935261598。
法定代表人:朱明跃。
原告***与被告重庆蓉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及第三人猪八戒股份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樊雯龑
审 判 员 吴克坤
审 判 员 姜 蓓
二〇二二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汤 龙
书 记 员 李白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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