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津0112执28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意盛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2A261房间。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天津蓝光和骏小站文旅娱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葛万北路与津歧路交口润淼佳苑创意中心401-3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意盛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蓝光和骏小站文旅娱乐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十三宗,暂不具备处置条件。除上述财产外,经网络查询、现场调查,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