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0102民初13327号
原告:*胜利,男,汉族。
被告:甘肃金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雁滩南河道北路。
原告*胜利诉被告甘肃金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胜利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胜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元,由原告*胜利负担。
审判员杜宝山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