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金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城关区雁滩建材市场江隆幕墙材料批发部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甘0102执1418号
申请执行人:郑建群,女,汉族,1979年10月2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嘉县。
申请执行人:城关区雁滩建材市场江隆幕墙材料批发部,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雁滩建材市场二部临街5号。
负责人:***,系该批发部负责人。
被执行人:甘肃金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高新南河东路110号第7幢1单元301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郑建群、城关区雁滩建材市场江隆幕墙材料批发部与甘肃金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甘0102民初48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执行标的为46276.00元。郑建群、城关区雁滩建材市场江隆幕墙材料批发部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
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甘肃金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令、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上述财产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经申请人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