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0104财保27号
申请人:甘肃华鑫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西固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诺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琪,甘肃诺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甘肃金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甘肃华鑫石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1、对被申请人名下的xx路虎牌机动车(价值约40万元)采取查封、扣押措施;2、本案诉讼保全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保单保函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买卖合同纠纷,向本院提起诉前财产保全,其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甘肃金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xx路虎牌机动车一辆。
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甘肃华鑫石业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