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0422执399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高新南河东路110号第7幢1单元30室。
法定代表人:魏宏燕,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黄国义、齐志华,甘肃西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甘肃新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酒泉路街道酒泉路180号第2层001室。
法定代表人:孙烈宏,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执行人甘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新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甘04民终9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甘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当日立案执行,并在法定期限内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甘肃新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甘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执行款1718577.9元及违约金375858.72元,并承担一二审案件受理费15350元、执行费23344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新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本院对被执行人甘肃新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作出如下查控措施: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并向工商、车辆、房管等行政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登记信息,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甘肃新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会宁县;3层31号、33号、75号、76号、77号房产八处,甘肃新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在本院有多件执行案件,现无法处置。其他均未发现被执行人甘肃新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8月11日,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同日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
以上财产查控情况,本院以书面谈话形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甘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甘肃新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已知晓本院的财产查询情况,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甘肃新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有可供处置的财产。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甘肃新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即将本案纳入终本案件管理系统,从纳入之日起5年内,本院将对本案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土地、房产、车辆、投资(股权)、股票等财产定期自动搜索,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随即自动恢复执行程序。本院主动搜索5年后,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将不再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控。尔后,申请执行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应向本院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等资料。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高云翔
审判员 李云山
审判员 高 翔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邢晓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