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甘01民终145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某,男,197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东阳,甘肃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金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西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来海平,甘肃西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朱某因与被上诉人甘肃金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8)甘0102民初6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朱某于2018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朱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朱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朱某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新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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