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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华索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某某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2民初10767号 原告:浙江**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间协金座18幢130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剑川路951号5幢1层(集中登记地)。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索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2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索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上***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浙江**索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上***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索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84.19元,由浙江**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 蒋 蔚 书 记 员 蒋 蔚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