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贺邦机电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赤峰贺邦机电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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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内04民终610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赤峰贺邦机电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元宝山区风水沟镇。
法定代表人仇宝志,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3年7月30日出生,蒙古族,市民,住赤峰市。
上诉人赤峰贺邦机电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2018)内0403民初36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原判决。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赤峰贺邦机电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赤峰贺邦机电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莲荣
审判员徐书文
审判员崔明明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阿梨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