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582民初1493号之一
原告:江苏随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长江桂园会所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和***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和***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浙江康缇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武康街道北湖东街957号德蓝广场6幢写字楼11层110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随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康缇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28日立案。原告江苏随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江苏随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随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63元、保全费1370元,合计3133元由原告江苏随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