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富力众诚农业机械有限公司

甘肃富力众诚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与高朱娃、景泰恒祥盛农业机械科技服务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甘0423执4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甘肃富力众诚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金昌市永昌县关东大道汽车城院内。
法定代表人:付旗,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石富兵,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高**,男,1960年6月17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甘谷县居民,现住景泰县。
被执行人:景泰恒祥盛农业机械科技服务专业合作社。住所地:甘肃省景泰县一条山镇石化农场。
法定代表人:高**,系该合作社理事长。
申请执行人甘肃富力众诚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景泰恒祥盛农业机械科技服务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4日作出(2018)甘0423民初374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高**、景泰恒祥盛农业机械科技服务专业合作社支付申请执行人购车款等费用共计209495元。调解协议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甘0423执47号案件的执行。
在执行期间,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曾敏玲
审判员  **吉
审判员  张福山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赵继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