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甘0321执767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富力众诚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昌县城关镇东关大道。
法定代表人:付旗,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玉门市人。
被执行人:**,男,1966年3月27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玉门市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甘肃富力众诚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通过向股权登记机关查询被执行人***、**的股权信息,向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信息,向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其房地产登记信息,向车管部门查询其车辆登记信息,均未发现其财产信息。且***、**现下落不明。本院将以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确认,且暂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何正学
审判员 杜治国
审判员 寇文颉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田光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