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0902民初4703号
原告:甘肃富力众诚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金昌市永昌县东关大道(众驰车城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3215611194667。
法定代表人:付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1,男,汉族,生于1980年4月24日,住甘肃省酒泉市,住甘肃省酒泉市,住甘肃省酒泉市,住甘肃省酒泉市。
被告:**2,男,汉族,生于1979年1月23日,住甘肃省酒泉市,住甘肃省酒泉市,住甘肃省酒泉市,住甘肃省酒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富力众诚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1、**2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甘肃富力众诚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1、**2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80元,由原告甘肃富力众诚农业机械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岳天和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赵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