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富力众诚农业机械有限公司

原告甘肃富力众诚农业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321民初3788号
原告:甘肃富力众诚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永昌县东关大道(长城农机有限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付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玄琳,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甘肃省瓜州县人,住甘肃省瓜州县。
甘肃富力众诚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立案。甘肃富力众诚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甘肃富力众诚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以欲与***庭外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甘肃富力众诚农业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0元,减半收取计825元,由甘肃富力众诚农业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维灵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李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