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321民初3788号
原告:甘肃富力众诚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永昌县东关大道(长城农机有限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付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玄琳,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甘肃省瓜州县人,住甘肃省瓜州县。
甘肃富力众诚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立案。甘肃富力众诚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甘肃富力众诚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以欲与***庭外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甘肃富力众诚农业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0元,减半收取计825元,由甘肃富力众诚农业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维灵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李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