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富力众诚农业机械有限公司

甘肃富力众诚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甘0321执47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富力众诚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昌县东关大道。
法定代表人:付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秀英,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男,1966年6月3日出生,汉族,金昌市金川区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甘肃富力众诚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向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信息,被执行人无存款。向股权登记机关查询其股权,被执行人无证券登记信息。向车管部门查询其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无车辆登记信息。向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其住房及土地信息,其住房已另案处理,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将结果告知申请人后,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的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以申请再次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何正学审判员杜治国审判员寇文颉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               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