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富力众诚农业机械有限公司

甘肃富力众诚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725民初1765号
原告:甘肃富力众诚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昌县东关大道
法定代表人:付某,该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3215611194667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男,1979年1月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8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山丹县霍城镇西坡村五社居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富力众诚农业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甘肃富力众诚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以被告**下落不明、无法通知其到庭应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富力众诚农业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富力众诚农业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甘肃富力众诚农业机械有限公司承担(已交纳)。
审判员 邢 宏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杜伟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