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富力众诚农业机械有限公司

甘肃富力众诚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甘0321执640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富力众诚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昌县东关大道。
法定代表人:付旗,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秀英,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196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
本院在执行甘肃富力众诚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向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信息,向股权登记机关查询其股权,向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其住房信息,向车管部门查询其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后,申请人暂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以申请再次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何正学
审判员 杜治国
审判员 寇   文   颉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      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