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富力众诚农业机械有限公司

甘肃富力众诚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甘0321执766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富力众诚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永昌县东关大道(长城农机有限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付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玄琳,女,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198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甘肃富力众诚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向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信息,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其房地产登记信息,向股权登记机关查询其股权,向车管部门查询其车辆登记信息,向保险公司查询其保险、理财产品购买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向其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合议庭已审查核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何正学
审判员  杜治国
审判员  寇文颉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 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