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润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润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4民终176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润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康平县沙金乡西扎村。
法定代表人:富增,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颖,辽宁义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6年10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市喀左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9年1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葫芦市连山区。
上诉人辽宁润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泽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2021)辽1404民初12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6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辽宁润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8日以与***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辽宁润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辽宁润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428元,减半收取714元,由辽宁润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袁晓芳
审判员  郭逸群
审判员  钟金芹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葛媛媛
本裁定书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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