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黑0605民初716号
原告:大庆市奇园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让胡路区明湖电子信息商业步行街明湖9号商服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欲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庆市百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火炬二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大庆钻探工程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让胡路区爱国路1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大庆市奇园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庆市百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大庆钻探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6月24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庆市奇园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大庆市奇园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宗彩凤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剧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