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宝光特钢集团万里电力铁塔有限公司

**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淮民二初字第00232-1号
原告:**,女,1976年4月5日出生,汉族,淮北市四海永和豆浆大王有限公司职员,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委托代理人:李林,上海瑞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宝光特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卓祥御,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安徽宝光特钢集团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卓祥御,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安徽宝光特钢集团兰德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卓祥御,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安徽宝光特钢集团门窗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经济开发区龙湖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卓祥御,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卓祥御,男,196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北白象镇。
被告:王少权,男,1977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乐成镇。
被告:陈宋锦,男,1964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象阳镇。
被告:**,男,1974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濉溪镇。
上述八被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张亚琳,安徽日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宝光特钢集团万里电力铁塔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戴永胜,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戴永胜,男,1966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
上述二被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许继光,安徽许继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二被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吕坤鹏,安徽许继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因与安徽宝光特钢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宝光特钢集团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安徽宝光特钢集团兰德服饰有限公司、安徽宝光特钢集团门窗制造有限公司、安徽宝光特钢集团万里电力铁塔有限公司、卓祥御、戴永胜、王少权、陈宋锦、**民间借贷纠纷,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4年10月20日作出(2014)淮民二保字第00052号民事裁定。本院受理该案后,于2015年3月25日作出(2014)淮民二初字第00232号民事判决,现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解除对财产保全时全部担保财产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担保人李雪梅提供的担保物即坐落于相山区淮海路115#7楼东部、建筑面积为451.34㎡、价值约500万元的办公用房一处的查封。
审判长 王艳审判员闵松龄审判员张春茹
二0一六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李      玥      彤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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