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民终39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天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六一北路**琼都公寓**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元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东大路**东大商场******写字楼**v>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建纬(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菱塘回族乡邮天路(南北大道**)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 font-family: **;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唐国全。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福建省天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诉人福建元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9)闽0102民初149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9)闽0102民初1494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福建省天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诉人福建元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别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561元,均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魏 昀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徐 晶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