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恒发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日照市恒发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1103民初1487号 原告:日照市恒发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岚山头街道圣岚路与万斛路交汇处东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3MA3FBG7T1C。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8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 原告日照市恒发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日照市恒发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日照市恒发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偿还欠款1700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9年8月3日欠原告广告费17000元整,并写下欠条,欠条注明此笔欠款被告应于2020年5月1日前付清。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还款。 案经送达,***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于2019年给被告门店进行广告装修,共欠原告广告装修款17000元。原告为证实其主张,提交由被告书写的欠条一份,欠条记载内容为:“欠条今欠恒发广告**广告费17000.00(大写:壹万柒仟元整),欠款于2020年5月1日之前付清。欠款人:***(签名捺印)2019年8月3日。”原告还主张,被告出具上述欠条后经其多次催要未偿付过欠款。对于以上事实,有欠条、原告**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欠条,明确记载了欠款人、欠款事由、欠款数额、欠款日期、付款日期等,本院予以确认。结合当事人在庭审中的**、原告提交的欠条记载内容,足以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承揽合同关系以及被告尚欠原告广告装修费用17000元的事实。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诉讼答辩权利的放弃,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日照市恒发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欠款17000元。 付款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6元,减半收取113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易秀娟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