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武汉道明电器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民初166号
原告: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余杭经济开发区临平大道59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超,上海汉盛(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汉盛(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道明电器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沿河大道165号(多福家电大厦)一楼西111-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道明电器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原告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其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熊艳红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童小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