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辽0211民初14165号
原告: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律师。
被告:大连金泓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金泓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交保全申请,请求以人民币元为限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财产,并提供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大连金泓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