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海南天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琼0106民初12503号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琼0106民初12503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 法定代表人:任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鼎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鼎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 法定代表人:沈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4月9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211.21元,减半收取计5605.61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原告某甲公司多交案件受理费7245.79元,予以退回。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六月十五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