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辰戴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2民终256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大浪社区同富邨工业园A区3栋1-4层。
法定代表人:聂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可,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市辰戴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禾路217号1702,实际经营地点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禾路343号湖北大厦2112室。
法定代表人:孔祥峰,董事长。
上诉人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厦门市辰戴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9)闽0203民初10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444元,减半收取222元,由上诉人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嵘)
审 判 员 (周汉聪)
审 判 员 (龙 辉)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代书记员( 林毓 琦)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