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恒生光电产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鄂0114执恢6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大浪社区同富屯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聂泉,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生光电产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沌口小区特**中恒产业园**/div>
法定代表人李中秋,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蔡甸民二初字第0034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7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生光电产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000.00元。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
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杨峰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邱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