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9执41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8年10月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西浦北县。

被执行人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大浪社区同富邨工业园A区3栋1-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8806748A。

法定代表人聂泉。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华劳人仲(大浪)案[2020]2136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22751.25元。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本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案号为(2021)粤0309执412号。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督促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全部款项,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基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并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深圳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华劳人仲(大浪)案[2020]2136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也已由被执行人交纳,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华劳人仲(大浪)案[2020]2136号仲裁裁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陈岸民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丁媛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