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民特46号
申请人: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大浪社区同富邨工业园A区3栋1-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8806748A。
法定代表人:聂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啸,男,系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兰,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律师,系深圳市法律援助处指派。
申请人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深圳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于2020年11月3日作出的深华劳人仲(大浪)案【2020】2136号仲裁裁决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上述仲裁裁决进行审查。
申请人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上述仲裁裁决的理由为: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具体理由详见申请书。
被申请人***辩称,不认可申请人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人民法院仅对基于仲裁裁决认定的事实而审查其法律适用有无错误以及审查仲裁裁决是否存在无管辖权、违反程序、证据伪造、隐瞒证据以及仲裁员是否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等事由。本案中,申请人主张没有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仲裁委裁决其支付经济补偿金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本院认为,申请人是否拖欠被申请人工资属于事实认定问题,依法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仲裁委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认定申请人构成未及时支付工资,属于仲裁委独立行使仲裁权的范围,不违反法律规定。仲裁委在查明上述事实的基础上,裁决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22751.25元,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申请人未能举证证明本案存在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综上,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条件,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
本案申请费人民币4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卢  艳  贝
审判员 张    泽
审判员 黄  燕  璇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绍君(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