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3民终1826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大浪社区同富邨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8806748A。
法定代表人:聂泉。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令强,男,1981年4月2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系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85年4月1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西藤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帅,广东冠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得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9民初37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联得公司的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判令联得公司不予向***支付违反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28938元;二、判令***承担本案的各项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联得公司在2019年国庆节前夕,根据国务院的放假规定和自身的工作要求,于2019年9月2日通过邮件、“员工之家”服务平台(OA系统)及公告栏方式向全厂发放“2019年国庆放假通知”,2019年国庆放假通知明确规定国庆放假时间为2019年9月30日至10月6日,10月7日正式上班。一审认定联得公司未将放假通知送达给***,系认定事实错误。二、***请假条(2019年9月9日至2019年9月30日,时间范围为“仅正班请假”,请假折合天数为15天),联得公司批假未将2019年9月30日当正班来计算,因国庆放假调休,2019年9月29日(周日)属于正常上班,应当是正班请假。一审认定联得公司在批假时把2019年9月30日当作正常上班来计算,系认定事实不清。***非常清楚公司国庆放假时间,同部门、同岗位员工也都非常清楚公司放假时间,仍不顾公司管理规定,在2019年10月7日至2019年10月9日间连续旷工三天。联得公司为惩处该种违反公司管理规定的行为,根据公司的《员工考勤管理规定》和双方《劳动合同书》等有关依据,在2019年10月10日向工会发出了“关于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征询意见并得到工会回复函后,解除了与***的劳动合同。***枉顾公司的放假规定肆意旷工,严重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给公司的管理造成了恶劣的影响。联得公司就此解除与***的劳动合同,合法合理合规。
被上诉人***答辩称:一、***认为劳动仲裁裁决无误,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二、请求法院驳回联得公司的诉讼请求,维持劳动仲裁裁决内容。
上诉人联得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联得公司无需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8938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入职时间:2017年2月8日。二、工作岗位:叉车司机。三、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四、解除劳动合同时间:2019年10月10日。五、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应发平均工资:4823元/月。六、***的仲裁请求:1.联得公司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9613.48元;2.联得公司向***支付2017年2月8日至2019年10月10日期间的高温津贴2250元;3.联得公司向***支付律师费8000元。七、仲裁结果:1.联得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8938元、高温津贴1950元;2.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联得公司以***2019年10月7日至2019年10月9日连续旷工三天,严重违反《员工考勤管理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联得公司主张该公司国庆放假时间为2019年9月30日至2019年10月6日,但其并未提供充分有效证据证实将上述放假通知送达给了***,且从双方确认的请假条来看(2019年9月9日至2019年9月30日,时间范围为“仅正班请假”,请假折合天数为15天),实际上联得公司在批假时是把2019年9月30日当作正常上班来计算的,与联得公司的上述主张明显不符,***按照国务院发布的放假通知(放假时间为2019年10月1日至2019年10月7日)在2019年10月7日休息,并无不妥。虽然***在2019年10月8日、9日在请假未获批准的情况下未到岗上班,存在不妥,联得公司以***连续旷工三天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仲裁依法核算出数额为28938元,并无不妥,法院予以认定。双方在庭审中确认仲裁裁决2019年9月1日至2019年9月19日期间的工资差额120.62元、高温津贴1950元,联得公司已经支付给了***,对此法院予以认定。
一审法院判决:一、联得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8938元;二、驳回联得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元,由联得公司承担。
经二审查明,原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联得公司与***之间的原劳动关系依法成立、有效,双方的权利义务均应受到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联得公司解除与***之间的劳动关系是否合法。
首先,联得公司主张该公司国庆放假时间调整为2019年9月30日至2019年10月6日,但其并未提供充分有效证据证明已将上述通知送达***。其次,联得公司上诉主张其审批***的请假申请时是把2019年9月29日当作正常上班,计算得出正班请假15天,但根据双方确认的,已审批通过的请假条显示,***的请假期间为2019年9月9日至2019年9月30日,若如联得公司所称已将放假通知送达***,则2019年9月30日属放假时间,***无需请假,故联得公司的主张与常理不符,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一审法院认为实际上联得公司在批假时是把2019年9月30日当作正常上班来计算的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因此,***按照国务院发布的放假通知在2019年10月7日休息并无不妥。联得公司以***2019年10月7日至2019年10月9日连续旷工三天,严重违反《员工考勤管理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依法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经核算,一审法院判决联得公司应当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8938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上诉人联得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唐    静
审判员 彭  安  明
审判员 邓  亚  玲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谢心宇(兼)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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