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309民初3757号
原告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聂泉。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令强,系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帅,广东冠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静涛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1)本案相关情况
双方对以下事项没有争议:
(1)入职时间:2017年2月8日。
(1)工作岗位:叉车司机。
(1)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
(1)解除劳动合同时间:2019年10月10日。
(1)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应发平均工资:4823元/月。
五、被告的仲裁请求:1.原告向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9613.48元;2.原告向被告支付2017年2月8日至2019年10月10日期间的高温津贴2250元;3.原告向被告支付律师费8000元。
六、仲裁结果:1.原告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8938元、高温津贴1950元;2.驳回被告的其他仲裁请求。
七、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8938元。
双方对以下事项存在争议:
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予以支持。
本案原告以被告2019年10月7日至2019年10月9日连续旷工三天,严重违反《员工考勤管理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原告主张该公司国庆放假时间为2019年9月30日至2019年10月6日,但其并未提供充分有效证据证实将上述放假通知送达给了被告,且从双方确认的请假条来看(2019年9月9日至2019年9月30日,时间范围为“仅正班请假”,请假折合天数为15天),实际上原告在批假时是把2019年9月30日当做正常上班来计算的,与原告的上述主张明显不符,被告按照国务院发布的放假通知(放假时间为2019年10月1日至2019年10月7日)在2019年10月7日休息,并无不妥。虽然被告在2019年10月8日、9日在请假未获批准的情况下未到岗上班,存在不妥,原告以被告连续旷工三天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仲裁依法核算出数额为28938元,并无不妥,本院予以认定。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双方在庭审中确认仲裁裁决2019年9月1日至2019年9月19日期间的工资差额120.62元、高温津贴1950元,原告已经支付给了被告,对此本院予以认定。
(二)裁决结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8938元;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元,由原告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  静  涛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杨国帆(兼)
书记员 李  小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