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翔建工集团恒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齐翔建工集团恒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时跃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0202民初38号
原告:***,女,1968年12月17日出生,满族,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原告丈夫),男,196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
被告:齐翔建工集团恒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
法定代表人:*双印,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时跃文,男,196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齐翔建工集团恒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属龙江分公司经理,住龙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音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齐翔建工集团恒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时跃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857,4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1年9月8日,被告齐翔建工集团恒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属龙江分公司由被告时跃文、***(夫妻关系)担保,以建设开发区朝阳名苑农民公寓小区为由在原告处借款1,857,400.00元。双方于2011年9月8日签订《在建工程抵押借款合同》及借据,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半年,月利息为3.5%。借款到期后,被告并没有按约定还款,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先是同意用位于龙江县××朝阳村朝阳××农民公寓小区××房产及车库来抵偿这笔借款,但在履行过程中,原告得知该房屋无法办理更名过户手续,该房属于禁止买卖的房产。后来,又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均未还款,故原告诉至法院,提出以上诉讼请求。
被告时跃文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该案件的管辖地应为被告时跃文的居住地和抵偿物的所在地龙江县,本案应由龙江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时跃文上述的抵偿物是被告为偿还借款所作的口头约定,不属于合同的内容亦未实际履行。因本案为借款合同,贷款方所在地即为合同履行地,故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时跃文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