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翔建工集团恒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齐翔建工集团恒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龙江鑫宝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黑0221执920号
申请执行人:**建工集团恒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
被执行人:***宝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龙江县。
本院在执行**建工集团恒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宝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又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杨国文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矫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