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221民申6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男,197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黑龙江省兰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龙,男,黑龙江鹤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男,198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
原审被告:齐翔建工集团恒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
法定代表人:胡戈恒,职务董事长。
原审被告:龙江县华民乡朝阳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龙江县华民乡朝阳村。
法定代表人:徐刚,职务村书记。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齐翔建工集团恒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龙江县华民乡朝阳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1)黑0221民初67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米志刚
审判员 吴琳琳
审判员 刘文馨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丽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