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科正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正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望唯(厦门)工贸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京0112民初2870号
原告:北京正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苇子坑2号院9幢一层101号。
法定代表人:穆钦,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男,1974年1月31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作勇,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望唯(厦门)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辉煌。
原告北京正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望唯(厦门)工贸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4日立案。原告北京正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原告北京正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望唯(厦门)工贸有限公司的起诉,并无不妥,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正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北京正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姚玮东
二〇一八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王艳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