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闽0206民初9676号
起诉人:北京正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苇子坑**院******。
法定代表人:穆钦,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作勇,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2017年11月10日,本院收到北京正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北京正奥装饰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北京正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望唯(厦门)工贸有限公司(下称望唯工贸公司)立即支付工程款603959元、质保金102978元、垫付款59487元,三项共计766424元;2、判令望唯工贸公司立即支付因逾期支付第一项款项而造成的利息损失(按本金766424元计,参照年利率24%的标准,从各个款项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计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暂计至2017年9月30日为209251.23元);3、判令望唯工贸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用、财产保全担保费及律师费。事实与理由:2016年2月份至2017年3月份期间,北京正奥装饰公司为望唯工贸公司北京通州万达、北京昌平国泰百货、呼市王府井奥莱、呼市维多利商厦、长春欧亚大卖场、青岛银座百货、长春百货大楼、太原万达、北京昌平乐多港ONEWAY品牌店面进行装修。2017年3月份,上述工程的质保期均已届满,且截至2017年3月10日,望唯工贸公司共拖欠北京正奥装饰公司工程尾款603959元、质保金102978元、垫付款59487元,三项共计766424元。因望唯工贸公司逾期支付上述款项,给北京正奥装饰公司造成资金及利息损失,故诉请望唯工贸公司支付前述款项并承担北京正奥装饰公司为维护合法权益而支付的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在性质上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范畴,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据北京正奥装饰公司述称,本案不动产系北京通州万达、北京昌平国泰百货、呼市王府井奥莱、呼市维多利商厦、长春欧亚大卖场、青岛银座百货、长春百货大楼、太原万达、北京昌平乐多港ONEWAY品牌店面,即涉讼工程均未在厦门市湖里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北京正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海强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日
代书记员 林惠玲
附页: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