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民初20645号
原告:北京中科正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苇子坑2号院9幢。
法定代表人:穆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泽坤,男,北京中科正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市朝阳田华建筑集团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金台里乙25号楼。
法定代表人:米振华。
原告北京中科正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朝阳田华建筑集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原告北京中科正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北京中科正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中科正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李晓华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