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1民初19313号
原告:北京中科正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市丰台区苇子坑2号院9幢一层101号。
法定代表人:穆钦。
被告:北京传奇**影院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崇文门外大街1号楼四层L4-09/10/11。
法定代表人:温志新。
原告北京中科正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传奇**影院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向原告北京中科正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诉讼费交款通知书》,但原告北京中科正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按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中科正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按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陈新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刘勃
书 记 员 陈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