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18)晋01民辖终461号
上诉人太原市热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西泰泽雄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2018)晋0109民初3148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太原市热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称,1、一审法院作出裁定的程序不合法。一审法院未经开庭或询问,即作出裁定,且本案也不应该适用简易程序。2、一审法院与其他审判机关出现了同类案件不同判的矛盾。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工程地点在太原市万柏林区辖区内,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无法律依据,故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改玲
审判员 杨瑞青
审判员 张 剑
书记员 陈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