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426民初120号之二
原告:山东中特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云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山东中特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立案。原告山东中特新能源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中特新能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中特新能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934元,减半收取计2967元,保全费2070元,由原告山东中特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张 宇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