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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中特新能源有限公司、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426民初12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中特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作出(2023)鲁1426民初120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1万元。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3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买卖合同一案庭外已达成和解且已过付,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1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张 宇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