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426民初120号
申请人:山东中特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中特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1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中特新能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1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070元,由申请人山东中特新能源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 宇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