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万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四川省万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周佑福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683民初1357号
原告:四川省万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东北镇联合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37118369631。
法定代表人:郑兵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万礼,四川环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娜,四川环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周佑福,男,196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什邡市南泉镇团结村16组014号,公民身份号码510625196402204733。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万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周佑福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本案与本院(2019)川0683民初1216号案件系基于同一法律关系产生的纠纷,为便于查明案件事实,本院认为本案与(2019)川0683民初1216号案件可以合并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并入原告周佑福诉被告四川省万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川0683民初1216号]审理;
二、本案终结诉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胡万兴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雪梅
书 记 员 张 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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