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万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四川省万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683执216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64年2月20日,住四川省什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荣才。
被执行人:四川省万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
法定代表人:郑兵春。
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9)川0683民初121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款60000.00元。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立案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四川省万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在(2020)川0683执216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
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四川省万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08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邓涛
二〇二〇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余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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