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万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万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683民初1242号
原告:***,男,1957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水泉,四川泰仁(德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滔,四川泰仁(德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万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紫岩街道联合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37118369631。
法定代表人:郑兵春,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万礼,四川路炜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藐岭,四川路炜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邓军,男,197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什邡市
被告:***,男,1954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什邡市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万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邓军、***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行为系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无规避法律之处,符合法定条件,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6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 霞
人民陪审员  刘朝平
人民陪审员  廖建平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 助理  张雪梅
书 记 员  蔚 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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