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683民初1242号
原告:***,男,1957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水泉,四川泰仁(德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滔,四川泰仁(德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万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紫岩街道联合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37118369631。
法定代表人:郑兵春,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万礼,四川路炜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藐岭,四川路炜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邓军,男,197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什邡市
被告:***,男,1954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什邡市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万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邓军、***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行为系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无规避法律之处,符合法定条件,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6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 霞
人民陪审员 刘朝平
人民陪审员 廖建平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 助理 张雪梅
书 记 员 蔚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