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603民初779号
原告:四川金坤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华山南路二段318号A2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6674425283。
法定代表人:李本俊。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治钢,四川迪泰(德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55年3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被告:***,女,汉族,1956年7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被告:***,女,汉族,1965年8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被告:马洪章,男,汉族,1965年7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宇,四川言品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德阳市宏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东街城市花园F座,注册号510600000011298。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川金坤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洪章,第三人德阳市宏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后,四川金坤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四川金坤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金坤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四川金坤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 松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周心怡
书 记 员 赖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