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川0603执122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四川海润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德阳市宏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四川海润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德阳市宏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认为,本案符合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邹赤波
审判员 宋志林
审判员 罗 辉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苏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