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宏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德阳市区俊安装饰工程部与德阳市宏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川0603执171号
申请执行人:德阳市区俊安装饰工程部
被执行人:德阳市宏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德阳市区俊安装饰工程部与德阳市宏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职权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川0603民初字33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忠炜
审判员  罗 晖
审判员  宋志林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马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