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宏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德阳市华益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德阳市宏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川0603执恢115号
申请执行人:德阳市华益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德阳市宏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德阳市华益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德阳市宏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4月10日作出(2012)旌民初字第70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德阳市华益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义务协助人德阳市环保局送达了(2017)川0603执恢115号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要求义务协助人不得向被执行人德阳市宏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到期债务794054.41元,但该款尚未完成审批手续,暂不具备支付条件。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认为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冻结款项具备支付条件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旌民初字第70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忠炜
审判员  邹赤波
审判员  罗 虎
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苏 丹